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告我啊〉

我在英國有個朋友,他是位學者。最近美國一家公司的特約律師找上他,希望他能擔任他們案子的專家證人,同時表示他們打算讓首席律師及兩位助理去倫敦和他見面。

「不如我來紐約吧!這樣比較單純,也便宜些。」我的朋友建議。

「瞭解,」對方毫不猶豫的回答。「但是如果我們飛,三張機票都可以跟客戶報。」

從這裡你應該可以清楚看出美國法律界的心態。

我承認美國很多律師都很辛苦,一小時150美元的收費當然是完全合理(我猜這是目前的市價)。但問題是,美國律師實在太多。我可以提供一個數據,這樣大家就會清楚了:美國的律師比全球其他地區的律師加總還要多。全美目前共有將近80萬名律師,其實早在1960年就已高達26萬。我們以每10萬民眾就有300名律師提供服務傲視全球。而每10萬英國人卻只有82名律師,日本更僅有區區11名。

這些律師當然都需要有事可做。美國大部分的州現在都已開放律師做廣告,而律師們也爭先恐後猛打廣告。電視上每30分鐘,就至少有一支這樣的廣告:道貌岸然的一名男子對著鏡頭說:「您好,我是利己律師事務所李真滑律師。不論您是因公受傷、車禍意外,或是手頭有點緊,都請跟我們聯絡。我們會幫您找個適當的人來告。」

大家都知道,美國人是出了名的愛告,連被樓上掉下來帽子砸到都能告。我敢說在美國的某個角落一定有人曾經因為遭受帽子之災而提出告訴,同時還贏得兩千萬美元作為其飽受身心煎熬的補償。美國人普遍的認知是如果因為某些原因發生了某種狀況,而你剛好又在附近,那你就應該有一筆錢可以領。

幾年前加州里奇蒙鎮(Richmond)一家化學工廠的案例充分說明這種現象。這家工廠發生一起意外爆炸,噴出陣陣濃煙瀰漫整座小鎮。短短幾個小時之內,兩百多名律師及其助理飛抵這個群情激昂的社區,遞出一張張名片,建議鎮民到當地醫院受檢。兩萬名居民毫不遲疑地照做。

新聞畫面使這個事件看起來就像個大型露天派對。兩萬名臉上掛著笑容、心情愉快且看似健康的群眾在醫院急診室外排隊等待受檢,但最後只有二十名達到入院標準。雖然最後證實受傷的人數很少,但至少有七萬鎮民(差不多相當於該鎮總人口)提出索賠申請。該肇事公司同意以一億八千萬美元和解。其中四千萬進了律師的口袋。

在我們這個熱愛打官司的國家,每年有超過九千萬件訴訟案,相當於每2.5人就有一起案件,而且這些案件中有很多充其量只不過是賭賭運氣。就在我寫這篇文章的同時,德州就有一對家長因為兒子在某一場球賽中坐了冷板凳,而對兒子的高中棒球教練提出告訴,為兒子遭受的屈辱及極度的精神痛苦而要求索賠。同時在華盛頓州也有一位患有心臟病的男士對當地乳品公司提出告訴,「因為他們的牛奶沒有提醒消費者有關膽固醇的問題。」我想讀者最近應該也有看到另一則新聞,加州一名婦女與家人在迪士尼停車場遭到強劫後,決定控告迪士尼公司。整個訴訟的主軸在於這名婦人的孫子遭受到極大的驚嚇與創傷,因為他們被搶後,工作人員帶他們到後場,試圖安撫他們的情緒,這也讓他們目睹了迪士尼人物脫下戲服的一幕。米老鼠與高飛狗居然是穿著道具的真人,這個發現顯然不是那幾個小淘氣所能承受的。

這個案子被法院駁回了。但美國各地仍不乏因為各種程度不一的傷害或損失而大賺一票的人。最近就有這麼一個家喻戶曉的案子,密爾瓦基(Milwaukee)某酒廠一名高階主管向一名女同事說起他在《Seinfeld》某一集中看到的一段帶有種族意味的情節,這名女同事覺得被冒犯,一舉告發他性騷擾,酒廠於是解雇了這位男性主管,而他則不甘示弱反告酒廠一狀。 我實在不知道這個案子應該怎麼判,感覺上他們都該被著著實實打一頓屁股,但結果被解雇的那位主管卻得到陪審團的支持(陪審團顯然精神錯亂),判給他兩千六百六十萬美元的賠償,幾乎是他年薪的四十萬倍。

這種情況下至百姓上至政府最高層,處處可見。就在本文撰寫期間,前總統尼克森繼承人就正在向政府索賠兩億一千萬美元,且容我復述一次索賠金額:兩億一千萬,作為尼克森家族因政府在水門事件訴訟案中沒收部分報告及文件做為證據而蒙受收入損失的賠償。各位一定知道我的意思,一名美國總統因犯下極端愚蠢的違法行為,被迫屈辱下台,二十四年後,他的家人居然要向國庫索賠兩億一千萬。我們的柯林頓總統在進行口交的同時還要一面治理國家,想必他向國家要求精神賠償之日也不會太遠,索賠金額少說也要數十億。

訴訟可以一夜致富的這個想法(不論是不是自己應得的),跟美國另一個獨特有趣的觀念是相輔相成的:也就是不管發生什麼事,別人要負責。我們就說假設你一天抽八十根煙,連續抽了五十年,最後得到了癌症,無論如何這決不是你的問題,一定是別人的錯。於是你一狀告上法院,除了煙草製造公司以外,批發商、零售商、運送香菸到零售商店的運送商等,一個都不能放過。美國法律制度中最了不起的一個特點,就是只要跟控訴沾得上一點邊,任何人或企業都可以告。

這套制度之所以能運作(或更準確的說,之所以會失靈),就是因為對公司或機構而言,庭外和解通常比上法院便宜得多。我認識的一位女士一次在某個下雨天走進百貨公司時不慎滑倒,百貨公司方面表示只要她願意簽名放棄提告,他們當場就可以給她約兩千五百元美元的和解費,她又驚訝又感激地在文件上簽了字。

這一切造成了相當龐大的社會成本,每年至少耗費數十億美元。單單紐約一個城市付出的摔跤訴訟(例如人行道踩空跌倒等)和解費就高達兩億美元。根據最近由美國廣播公司(ABC)製播的一支有關美國失控的法律制度的電視紀錄片就提到,由於產品責任成本過度膨脹,美國消費者每購買一輛車就就必須多付五百美元,購買足球帽需多付一百美元,心律調整器則需多付三千美元。根據該紀錄片的報導,美國消費者甚至理個髮也要多付,因為曾有一、兩名客戶,在理髮師給他們剪了一個我三不五時會有的尷尬髮型後告了他們的理髮師,而且顯然成功告贏了。

這些當然也給了我一個靈感。我打算先抽個八十根煙,然後在迪士尼停車場一面喝著我的高膽固醇牛奶,一面告訴路過的一位女士《Seinfeld》的一段情節,再一個不小心摔個跤,然後撥個電話給廣告中那位「真滑」律師,看能不能談成個交易。和解費如果低於二十五億美元我是不會接受的。再說我上次理髮的帳都還沒算呢。



譯自《I'm a Stranger Here Myself 》─ Bill Bry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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